勞務派遣簡化管理程序,減少勞動爭議,共擔風險責任,降低成本費用,自主靈活用工,規范用工行為。
一,在中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人歸單位所有,都是單位里的人。他們的工作是終身的,給他們提供了鐵飯碗。人可以出入,工人閑著浪費是常事。
在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工人流動,“單位人”成為“社會人”是大勢所趨。用人單位只對勞動者的使用負責,與勞動者本人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應該說,以“不求事事,只求用什么”為特征的勞務派遣制度,特別適合那些非公有制企業、國有企業改制企業、業務發展變化較快、不同發展階段或不同發展時期對人才需求不同的單位。
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度的另一個顯著特點。事實上,人才派遣制度的用人模式形成了三種關系,即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的隸屬關系、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的合作關系、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的工作關系。顯然,用人單位只關心人才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以及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金的發放、社會保險的征繳、合同的簽訂、續簽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糾紛的處理、一系列日常人事管理等。這種用工模式為用人單位節省了很多東西,減少了管理工作帶來的大量工作量和相關麻煩。會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可以更加關注事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產經營。
三,勞務派遣機構“一手支持兩個”,更有利于勞動力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保障各方的責任和權利。這是勞務派遣制度的根本好處,也是這種用工模式的獨特機制。
這種制度在全國各地的實施主要是由各級政府所屬的勞務部門發起的,是勞務行業就業介紹的進一步延伸。常規勞務中介工作是在勞務供求關系之外提供的一種勞務,是一種具有外部作用的服務。勞務中介工作延伸到勞務派遣制度后,發生了質的變化,成為一種涉及內部角色的行為主體。
作為勞務派遣機構,它介于勞務供需雙方之間。一方面要根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需求,履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及時為用人單位選擇和派遣合適的勞動者,并做好派遣勞動者的管理工作,確保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的相關責任、權利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在派遣選定的人才之前,需要與被派遣的人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雙方的隸屬關系,以保證被派遣的人才在派遣期間的責任、權利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這是勞務派遣組織區別于其他企業法人的特殊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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